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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司法三等的資格?
司法三等需備專科含以上畢業證書才可報考但我五月底才畢業司法特考是五月中報名我是否符合報考資格?
可以喔!!雖然司法特考的應考須知還沒出來 但是你可以參考去年的!!如以下網址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85610463671.pdf裡面有提到(在第9頁)本(97)年應屆畢業生報考本項考試
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
得申請暫准報名
規定如下:⑴ 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表件編號3 )
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
並於報名時連同報名表件一併繳驗
以憑審查。
⑵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97 年8 月8 日前
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
未能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請勿報考。
⑶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
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請於97 年7 月30 日前
傳真至02-22366317 或以「限時掛號」郵寄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傳真或郵寄後
請即電洽本項考試試務處確認是否完成補件(電話:02-22369188 分機3258、3353)
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
請於8 月9 日第一節考試前
將畢業(學位)證書影本送交考場人員轉試務單位查驗。
屆時未依限繳驗或傳真未確認收件
或未以限時掛號郵寄致遺失
或繳驗不合格者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不准入場應試
所繳報名費已解繳國庫
不得申請退費
如有入場應試情形
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
⑷ 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考區、類科、入場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以便查對。
所以今年也會按照去年的模式去進行!! 所以你是可以報名的!!
參考資料
網路資源與資訊分享
Q: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於97年4月17日修正通過;「三、為使未繳驗畢業證書暫准報名的措施適法並兼顧應考人權益
明定應屆畢業生於各該考試報名時無法繳交畢業證書
經審查結果暫准報名者
至遲應於各該考試第1天第1節考試前繳驗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屆時未繳交者
不得應考。
但特殊情形經考試院同意者
得延長繳驗期限。
」請問特殊情形範圍為何?本人學校單位核發畢業證書時間為7月中旬
6/28~6/30考畢後
應如何補繳畢業證書?A:一、查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技人員考試法
均規定特定學歷條件始得報考高普特考
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是以
應考人於考試舉行前應具備規定之應考資格始得應試(必須是已畢業並得有證書)。
二、按為避免影響應屆畢業生之應考權
歷年本部對於應屆畢業生應國家考試
均採准予延後補繳畢業證書之彈性措施
為使此項措施適法並兼顧應考人權益
爰本(97)年4月17日考試院第10屆第280次會議審議通過之「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應屆畢業
於各該考試報名時無法繳交畢業證書
經審查結果暫准報名者
至遲應於各該考試第一天第一節考試前繳驗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屆時未繳交者
不得應考。
但特殊情形經考試院同意者
得延長繳驗期限。
」其但書規定之特殊情形係指各項考試承辦單位審酌實際特殊情形報經考試院同意
始得延長繳驗期限。
前揭草案須俟考試院修正發布後
始得據以施行。
三、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經考試院本年3月20日第10屆第276次會議核定於本年6月28日至30日舉行
本部為顧及應屆畢業生報考權益
於該2項考試應考須知規定應屆畢業生得以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所載註冊戳記暫准報名
並規定至遲應於6月28日本項考試舉行第一節考試開始前繳交畢業證書
且畢業證書所載畢業日期須在6月27日前
屆時未繳交或繳驗不合格者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不准入場應試
如有入場應試情形
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
謝謝!
這是考選部的應考人問答
和你發言的意旨略同
亦有其適用之處
希望對你有幫助!
※是可以延繳畢業証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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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4260097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