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

把人家的狗 搞丟了......(事後才知不是野狗.....)

11月20日要出門買晚餐在大樓電梯口看到一隻狗 我跟牠玩了一下 也有把他載出去(摩托車) 買完晚餐後 發現狗跑了 後來回家後 才知道是不同樓層住戶養的狗.....監視器也拍到我和狗玩和載出去的畫面.....現在對方說這是竊盜要報警處理....請問......這樣真的是竊盜嗎...?
不成立

就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成立要件

需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

才能成立。

而是否有「使用竊盜」一論

得在於你對物之認識

如無自己非法所有意圖

僅竊物使用

而用畢歸還

則不夠成竊盜罪

僅論為「使用竊盜」

就你所敘

你見到此狗

對該狗並不認識

且不知其有主人

誤以為它是野狗

則無使用竊盜之成立問題

且你也沒有故意引誘該狗

切為自己所有

故竊盜罪不成立

而就民事部份

得就法官對一切事實來判定你是否需負賠償之責

且該名主人也未盡寵物看管之責。

刑法第3201條 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參考資料 刑法
你看到那隻狗雖然有跟他玩了一下不過...你不應該把那隻狗載出去的這樣萬一狗狗不見了你也要負責任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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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21640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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