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3375

非自願性離職

小弟10月7日公司上班至12月11日下班後在家接到公司通知說~我不用在去上班了理由是(工作速度跟不上進度)我有加漁保~所以公司沒幫我加勞保不過公司有發給我雙方協議書(也有補貼保金)上班的打卡明細也有影印(協議書上也有公司章)請問各位大大我非自願性離職公司要發給我多少遣散費?我月薪2萬7整我要如何捍衛我的權利?請各位大大幫幫忙(我自認上班已經很盡力了

也沒講電話也沒摸魚)
勞基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半個月平均工資 之 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 者以一個月計。

10.07~12.11 年資為三個月月薪27000 X 0.5 X (3/12)=3375 所以你的資遣費用為3375元....至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內容為公司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依法請求資遣費用
勞保新制是任職一年發半個月的資遣費27000*0.5*2/12 = 2250

舊制則是一個月

但此為常態薪資喔

不包含其他獎金。

如果公司不遵守勞基法

可到勞工局投訴。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非自願性離職_遣散費,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單,非自願性離職表格,非自願性離職補助,非自願性離職書,非自願性離職者,非自願性離職申請書,非自願性離職 健保非自願性離職,公司,跟不上進度,離職,上班,勞動契約者,平均工資,工作,事業單位,勞基法

3375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12110568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小行星列表/32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