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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公司資遣的問題

經公司錄取後於今年8/23日正試上班 但在11/19時 主管告知我試用期三個月要到了然後以不適任工作為由要我上到11/30日這意思應該就是我被資譴了吧...?想請問的是:1、我可以得到資遣費嗎?2、聽說只要是非自願性離職可以有『謀職假』?就是可以請假但工資照算嗎?3、是否還有其他被資遣後的權益?這三個月上班 我上班打卡沒遲到、請假過主管交待的事也都有做好 本人做的是要靠口才的服務業 只是我口才差了點...希望大家幫我回答這些問題 感激不儘...
A1. 96/08/23到職﹏96/11/30止=100日

假如薪資24000元x0.5除365x100=資遣費3288元。

A2. 96/08/23到職﹏96/11/23止

滿3個月以上

資遣可依勞基法16條.要求預告期

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

於10日前預告。

每週可請2天的謀職假

工資需照給。

所以您還是要到11/23以後才能提出主張的。

A3.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

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如果簽了一般離職書就無法申請失業補助了。

並非所有離職失業事項、都可以請領失業補助

申請失業補助

需公司以資遣的方式辦理後

由公司開立因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 裁員等事項的離職證明、=資遣離職證明、 =非自願離職書。

才符合請領失業補充原因。

需有加蓋公司大小章

或勞保專用大小章有相同效用

這樣您才能申請失業補助。

勞保失業補助請領資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

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1.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中心(站) 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 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申請方式:持非自願離職書正本及影印本、 身分證正本及影印本、 本人金融機構存簿影印本、印章。

失業補助給付標準:勞工離職前6個月 的平均投保薪資之60%

最多給付6個月。

希望這樣回答對您提出的問題有幫助!
您的公司在走法律邊緣....三個月試用期

現勞動法令已無這項規定了....您應屬於非自願離職者

資遣預告期有十天

但這有用嗎????看來這家公司有點問題

您要離開時應該請他們開立一張非自願離職書

或許這張對您在未來謀職期間

可享受一點點的政府唬爛政策

總比沒有好.......資遣費可能不用了吧

公司可以不給您

政府對他們沒法度

您在公司期間內他們是否有為您投勞健保呢????要走時亦要留點為後輩的生路

若有違法

那就去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所檢舉......祝您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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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1210115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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