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薪水發給標準一些疑問..
最近去一家公司上班
做了6天
每天工作10小時。
後來因故離職。
這個月薪資入帳公司才存入3234元。
打去詢問公司說未做滿一個月的員工
薪水是18300(契約訂的)/31(天)*6(實際工作天數)=3541元。
扣除勞健保所以只剩3234元。
進去的第一天就被逼立即解聘契約書。
想請問公司這樣是否有違勞基法?平均工資:不是規定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嗎?無奈公司以契約苛刻員工。
試算了一下
就算以時薪98元來說
每天工作10小時
也不只這個價錢。
照他們的算法18300/31天=590(天)
太少了吧...如果有違勞基法的話
是法條哪一條?另外請告訴我如何申訴
我要保護自己的權益。
3Q....感激不盡
進去的第一天就被逼立即解聘契約書~這句是什麼意思?可以解釋一下嗎?沒有差很多
金額差距不大我想你可能誤解了
你既然是月薪制就是以18300去算
跟最低時薪98元無關時薪制就適用時薪制
月薪制就適用月薪制18300/30*6=36603660-6天勞保費58(普通事故保險費51 就業保險費7)-7月健保費250=3352提到平均工資這是要算資遣費或特休代金或預告工資會去採用的算法平均工資在你這個個案要如何適用呢?我想知道你是如何想的?請補充~除了我看不懂得那句
其他似乎沒有違法的狀況
如果有疑義要申訴去縣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網頁都有電話、地址、信箱、上班時間)因為你也沒再繼續做了
工時就不討論了
不然這個工時可以再討論是否超時?需要知道休假天數 休息用餐時間才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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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2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8111172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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